2015-10-01*

俞敏洪:自由與責任

作者:俞敏洪

  自由是一個偉大的字眼。追求自由,是人的一種權利,也是人的一種本能。我們都承認人生而平等,我們也希望人生而自由。人生而平等是人之所以為人的前提,是維持每一個人人格尊嚴的基本條件。我們可以出生在不同的家庭,或富有或貧窮,但我們都是一個國家的公民,應該享有平等的權利。這一權利不是天生就有的,是人類通過自身的努力和鬥爭實現的。人類為自身的自由奮鬥了幾千年,從某種意義上說,一部人類發展史就是人類為了爭取平等和自由而奮鬥的曆史。

  現在,在世界上的大部分地區,確保人民平等和自由的權利已成為一個政府存在的前提條件,也是一個國家進步和文明的標誌。40年前,當我還是一個小孩的時候,農民是不能隨便走動的,如果隨便走到外地去,會被當作犯罪分子抓起來,因為那時的人們沒什麽人身自由;而現在,中國已經變成了一個流動的社會,任何中國人都有資格行走在中國的任何一個角落。40年前,我們除了讀官方報紙上的文章和毛澤東選集,是不能閱讀其他書籍的,更不可能發表自己的言論,否則就變成了反革命分子;而現在,我們擁有了更多的言論自由,可以讀任何想讀的書籍,也可以通過博客和微博等現代媒介向全世界發表自己的觀點。所有這一切都說明社會在進步,人們正享有越來越多的自由。

  自由是人類理所當然應該擁有的一種權利,這是一種共識。但事實上,作為個體的人,我們從來得不到絕對的自由。盧梭說:人生而自由,卻無往而不在枷鎖之中。一個人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之中,而是生活在各種自然關係和社會關係的網絡中的,因此必然會受到種種的限製。比如,我們沒有像鳥一樣長出翅膀,所以沒有飛翔的自由;再比如,我們不能看到喜歡的東西就肆無忌憚地據為己有,否則會被當作強盜抓起來。不過,限製不一定帶來壞的結果,有時恰恰是人類進步的動力。人類因為夢想飛行,最後造出了飛機,間接獲得了飛翔的自由;擁有更多更美好東西的渴望促使我們努力學習和工作,最後通過自己的汗水,收獲了所得。

  自由自在的生活是每一個人的夢想,但在很多情況下,自由的生活是以不自由為前提的,因為絕對的自由通常意味著絕對的不自由。一個自由平等的社會確保每一個人的自由和平等,而不是少數人的自由和平等。確保每一個人的自由和平等的前提是毫無例外地對每一個人進行必要的約束。自由的本質是一個人擁有自己的空間感和行動自由,而這一自由是以別人不能隨便闖入你的空間、幹涉你的行動自由為前提的。隻有當大家同時受到這一約束,我們才能同時獲得這種自由。比如,你不能闖進別人家裏,別人也不能闖入你家裏,你才會覺得人身是安全的;你不能闖紅燈,別人也不能闖紅燈,你才會覺得在馬路上行走是安全的。

  大部分情況下,人都有選擇自己行動的自由,但並不意味著任何行動的後果都勿需負責。沒有任何人能夠從行動導致的後果中脫身。二戰時的希特勒擁有踐踏他人生命的自由,但最後終究無法逃脫自己行為帶來的後果,在地下室自盡身亡。選擇不僅僅意味著選擇的自由,也意味著選擇承擔的責任。我們的很多自由選擇正是以犧牲自由為代價的。我們選擇了結婚,就必須對家庭負起終生的責任,失去了單身時獨來獨往、我行我素的自由。我們選擇了貸款買房,就必須為還房貸而拚命工作,失去了更多休閑娛樂的自由。

  確保生命的自由是十分珍貴的。所以,我們在做出自由選擇時,一定要問自己一個問題:我能否承擔得起這一選擇所附帶的責任?如果不能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麽隻會讓生命陷入不自由的悲苦之中。當然,這並不意味著我們從此不再享受選擇的自由或者不再承擔任何責任。我們需要認識到的是:自由與責任是相伴而來的,隻有擔當得起責任,才能享受得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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